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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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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固废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此次主要作了哪些修改?修改后的固废法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修改后的固废法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过度包装和塑料污染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出哪些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修改固废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亲自部署生活垃圾分类、禁止洋垃圾入境等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修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强调要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固废法修改工作,2017年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尽快启动固废法修订工作。本届常委会专门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加快固废法的修改工作。栗战书委员长强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本届常委会的重大任务;要总结实践经验,抓紧研究修改固废法,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此次全面修改固废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问:此次对固废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

 

此次修改固废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实践需求,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二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三是,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四是,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五是,完善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六是,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内容。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规定电子转移联单,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七是,健全保障机制。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八是,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问:固废法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固体废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增加以下规定:

 

第一,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一是,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二是,明确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三是,突出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四是,完善应急保障机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五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第二,明确有关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规定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三,加强农贸市场等环境卫生治理。规定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问:固废法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亲自安排部署,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制度。固废法针对生活垃圾分类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二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三是强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四是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分类投放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地方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遵循产生者付费、差别化管理原则。五是强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有效衔接,加强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六是规定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经费保障、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

 

问:固废法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调研时强调,要注意节约环保,杜绝过度包装,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9月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对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作了部署。固废法针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关于过度包装治理。一是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二是明确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四是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包装物进行回收。五是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六是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二,关于塑料污染治理。一是明确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按照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三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此外,固废法还对旅游、住宿等行业按照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规定。

 

问: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

 

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消纳任务重,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政府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蒲晓磊)


更新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