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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加工项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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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鼓励企业自主守法。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以下简称《清单》和《通知》),共明确了15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



十堰市周某塑料泡沫加工项目未依法编制环评报告表不予处罚案件


2021年5月10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周某塑料泡沫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周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5月14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对周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周某整改情况开展复查时看到,周某已停止建设且主动拆除了生产设备,加工现场已清空。鉴于该加工项目属于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当事人按要求积极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项的规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于6月9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门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不予处罚案件


2021年1月12日,天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3万吨/年破碎清洗塑料项目清洗、甩干、分色生产线于2019年通电开始投产,污水处理站已建成并接入市政管网,配套安装了布袋除尘设施,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于1月2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主动停产,并于2021年3月22日完成了环保竣工验收。鉴于该企业已按要求配备了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环保竣工验收,未造成危害后果,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2项以及《天门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4月28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和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共同主办的《第二期废塑料污染防治政策和回收利用技术高级研修班》定于8月11-13日青岛举办。将针对废塑料排污许可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将由生态环境部固管中心和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联合颁发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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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文字资料来自:极目新闻,由“再生塑料”编辑整理)



更新日期:2021-07-14